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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

作者: 来源:发布时间:2014-07-28 点击数: 打印文章

  行政区划变更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单位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,行政区行政机关驻地迁移、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等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报批权限,行政区划变更报批程序为:

  1、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,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,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,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的 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,由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省人民政府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,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。

  2、凡涉及海岸线、海岛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变更,由所在的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省人民政府,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,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审批。

  3、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,由所在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,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审批。批准变更时,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。

  4、乡、镇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及其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,乡、镇的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,由所在的乡、镇人民政府制定变更方案报请所在的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人民政府,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呈市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省人民政府审批。

  5、街道办事处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及其驻地的迁移,由所在县、县级市、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方案,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,报送省民政厅备案。